环科实验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为了树立学生爱护国家公共财产的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工作素质和促进实验操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2.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并做好仪器设备损坏记录,由老师分析确定损坏原因,若属学生操作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并酌情考虑赔偿,具体的赔偿原则如下:
(1)一般玻璃仪器及工具损坏、丢失,赔偿价格的30~50%,贵重玻璃仪器赔偿价格的10~30%。
(2)大型贵重仪器损坏,能维修的,赔偿维修费的50~80%;完全损坏,按原价1~10%赔偿。
(3)损坏或丢失的设备、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4)损坏丢失设备、仪器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不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表现和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3.对于屡教不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者,或事故发生后又隐瞒不报,推卸责任,造成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赔偿费集中入院财务部账目,主要用于设备仪器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