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牵头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实施分类指导,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划分。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文件的编写等工作,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管并督促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室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点危险源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时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院系确认,报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机电类、其他类等。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化学、药品、环境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者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管理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包括各专业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可能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Ⅰ级(重大风险等级)、Ⅱ级(高风险等级)、Ⅲ级(中风险等级)、Ⅳ级(低风险等级)4个等级。等级划分参考《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Ⅲ级以上的实验室必须报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Ⅰ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每天自查,二级单位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2周不少于1次;
(二)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自查每周不少于2次,二级单位检查每2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2月不少于1次;
(四)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自查每周不少于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负责实施学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如发现重大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