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室,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从购进、入库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
第五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录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保管员用天平、药勺、计量精确,保证各项手续和记录准确齐全。
第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要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保存制度,坚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清退库房保存。
第八条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尽量避免药品过期,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对失效、过期及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药品的应由专门人员科学处理。销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药品的化学特性,采取稀释、中和、焚烧、深埋等合理方式,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销毁药品要做好登记。
第九条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条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一条 要经常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保卫部和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