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的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全院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以及实验室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涉及学院实验室所有的相关设施。
第二条实验室作为嘉庚学院的重要教学资源,原则上只向有课程安排的教师、学生开放。在规定时间以外需要使用者,应事先向所在系及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则。
第四条实验人员负责所管辖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应牢记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日安全检查工作,并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布局合理,安放规范。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搬动或挪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完成实验后,应切断水源、电源、气源及熄灭火种,并关好所有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凡发现在实验室吸烟、超负荷用电、随意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上岗操作、擅自操作设计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现实验室设备重大安全问题的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各实验责任人、实验室指导老师或学校值班室,电话6288110。
第三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
第八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文明行为规则和卫生制度,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实验环境。
第九条实验员负责所管辖实验室的卫生工作,健全学生卫生员值日制度,督促学生及时完成课后卫生清洁工作,并定期组织卫生大扫除。
第十条实验用器材应摆放整齐,备用器材应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应保持实验楼的门厅、过道、楼道畅通,不得堆放家具、设备、杂物等。
第四章 实验室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自觉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认真遵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实验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药品用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保证其使用正常。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使用者应如实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需借用者应事先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及时报案或报告,学院将酌情对有关责任人处以其账面净值的30%-100%的赔偿。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破坏学院财产,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者;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学院除责令赔偿外,还将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八条实验课前,应提前5分钟到达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过程中,应在实验室中巡查,指导学生做好实验,并督促学生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过程中,若发现学生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或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应做好记录,上交教务部。
第二十一条若发现仪器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实验员,配合做好重新调整上课的安排工作,并做好记录,上交教务部。
第二十二条积极配合实验员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验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三条实验课前,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过程中,应指导学生做好实验,并督促学生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对实验过程中的仪器设备故障或其它意外事故,应尽快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积极配合实验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对实验情况及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
第二十七条实验结束后,应收拾清点各有关实验用品,督促学生做好卫生清洁工作。离开实验室前,须检查确保切断水源、电源、气源,熄灭火种及关好所有门窗。
第二十八条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用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及时做好有关资产的入库、报修、报废及回收工作。
第七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认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实验课前,应写好预习报告,并带齐所需工具准时到达实验室。不做预习或无故迟到者,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三十一条进入实验室后,应服从指导,按照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如实记录。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审阅签字。
第三十二条认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着装整洁,不得穿拖鞋或赤脚进入实验室,不得将食品或其他无关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将仪器设备或实验室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并节约耗材,减少耗材的损耗和水电的消耗。不得在实验室内涂抹乱画,不得擅自动用无关的仪器设备或其它设施。
第三十四条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实验过程中,凡是遇到冒烟、焦糊味、明火、人员触电、设备外壳发烫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断电,并及时报告当班指导老师处理。
第三十五条若发生错误,须经教师同意后方可重做。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者,须提交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验结束后,应自觉清理实验场地,交还设备和器材,如实汇报设备使用后的状况,填写实验记录表,经实验员检查合格或由教师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