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实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次数:10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厦大嘉综〔2018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和服务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和管制药品、仪器设备、特种设备、放射源、实验废弃物、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环境和实验人员等。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学院(部、所、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不尽责,必追责”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实验室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办公室、教务部、保卫部、资产与后勤管理部、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重大事项决策、技术安全事故处置和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工作队伍和应急预案;负责学校实验室和特种设备技术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培训;负责学校实验室有害实验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人,与学校签订“二级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书”,负责所在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1名,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

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福建省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工作队伍、实验规范和应急预案,并报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备案;

3.全面梳理和掌握本单位实验室(含研究生导师直接管理的实验室)情况,结合学校要求明确实验室技术安全职责与安全责任人,确保工作全覆盖;

4.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单位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排查并整改技术安全隐患;

5.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

6.严格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规范管理实验室,规范处置实验废弃物,维护好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保护校园环境;

7.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的技术安全工作年度考核;

8.处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由各单位结合本办法精神,建立单位与实验室一级的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职责,不留管理真空和工作死角。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对自身和实验室均负有安全责任,须遵守相关技术安全制度和规范,通过相应技术安全教育与考核;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学生导师对学生实验安全负有教育、监督和保护责任,应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并作为涉及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聘用、职务评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章  消防安保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二十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二十一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四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三十八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四十六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

第四十八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九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五十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七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五十三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备案,方可实施。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单位、保卫处、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十二届9号)和《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若有修订内容,以最新修订为准。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含应急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其他安全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学嘉庚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