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开放性实验管理办法
发布人:实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112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开放性实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深化本科教学中实践环节的改革,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规范、有序地做好我院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是指时间和内容都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内容,各实验室必须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及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对学生实行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供必备条件。

第二条 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实验室在现阶段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开放的实验教学内容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含设计性实验)、创新设计(含各种竞赛)等层次;开放性实验项目可分为必做、选做、自拟三种要求。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过渡。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应以开放实验项目为主,以验证和理解基础理论体系中心,适当增加选做实验项目。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以小系统训练为主,向学生开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逐步形成基础性、单元化、系统化的阶段式训练模式,并协助开展各种学业竞赛活动。工业训练中心和实习基地以工业生产的实际应用案例为主,形成适应专业方向和特点的实验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践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条 每学期实验开始前,实验室须向学生公布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学生须根据自己的课程体系、学科方向、自身需求选定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学生参加开行性实验,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开放性实验申请表》,由所在系论证后,报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审批,并报教务部备案。对于创新性设计的研究项目,凡成绩合格以上者,可以替代12个学分的实验课程成绩。

第五条 按照系和中心两级管理的体制,系负责开放性实验室的规划和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指导教师的指派,中心负责实验内容的安排、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开放性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室按既定任务进行分工负责制,实验室人员实行坐班制。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检查与指导、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并配合实验指导老师做好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根据教师要求和指导,学生应查询和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经教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实物作品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及时验收实验结果,包括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小论文,并按规定记载成绩。

第九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员直接负责该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教师、实验员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计算相应的工作量(具体标准由学院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为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院在每年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由各系组织申报,经批准后立项。凡是立项的开放性实验,由系、教务部、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共同负责组织验收和评审。

第十一条 指导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人员应具备在实验室工作5年以上工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学生在开放性实验室成绩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院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开放性实验申请表

学号

  

姓 名

  

年级

  

专业

  

实验题目

  

实验类型

  

实验室地点

  

指导教师

  

每周实验

时间


预计完成

时间

  

实际完成

时间

  

实验方案

  

  

可行性分析

  

  

预期目标和成果

  

  

支持条件和经费预算

  

  

  

系领导审批

  

  

  

签字:日期:

专家验收

意见

  

  

  

  

签字:日期:

教务部审核

  

  

  

  

签字:日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