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验室各级人员职责
发布人:实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118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实验室各级人员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实验人员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应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实验教学课程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保证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当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使实验室发挥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教学任务和办学特点,从实际出发,加强统筹规划,努力实现实验室现代化管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品都要讲究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是实验教学作必不可少的重要队伍之一,要充分调动实验室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整体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水平。对实验人员的薪金和职称评定,享受与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实行院系和中心分级管理体制。由各院系负责分配实验教学任务。中心作为实验教学的协调、管理和考核机构。实验教学与工业训练中心主任主持各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其他人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章 中心主任职责

第七条制定本中心的建设规划、运行管理制度和宏观指导。

第八条组织实验教学的改革,包括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构建、更新等。

第九条监督实验教学工作安排,实验教学质量及教学效果的评价,教学管理的监控。

第十条检查与指导重点实训课程及实习的组织工作;督促中心常务副主任抓好日常实践教学工作及管理。在未设定副主任时,中心主任同时完成副主任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组织中心人员的考核与聘任。

第三章 副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主管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法规,加强对有害物品的管理,不排放超标的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协助系主任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实验经费(包括低值品的申购)预算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实验室按实验教学大纲和培养计划进行教学,安排开出全部实验,并有计划地改进、更新实验内容和方法,组织开放性实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负责组织实验室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安排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系主任安排好实验室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实验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各系()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定岗、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及劳动保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验人员积极开展对外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检查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提请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报学院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完成学院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中心行政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在中心主任领导下,定期督促检查各实验室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安全情况,并对检查结果、实验人员小结、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汇总,及时向中心主任和人力资源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 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协助中心主任编制和实施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各系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建设的需求,汇总各系提出的实验室建设费和实验设备费计划,报中心主任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跟踪调查实验教学质量,包括实验教学质量的调研和评估、实验室人员坐班管理、实验教材建设、学生评价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落实验室使用物资的管理、实验经费的使用反馈、实验室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监督实验室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以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情况。包括定期负责对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仪器仪表和工具管理工作的使用监督,并对帐、卡、物进行抽查核对。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增添、改装、调拨和出借的审核工作。监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报废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督促检查实验室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令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收集市场经济信息,为实验室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完成填报各种实验室管理数据报表,保管好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归档管理;对学院实验室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维护和更新中心网站资料。

第二十七 完成院领导和中心主任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实验教师职责

第二十八条 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培养计划,提出实验项目、实验要求、实验内容和开课计划。力求从实际出发,准确可行,并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方法,对所开设实验的操作要点和结果,应力求做到事先亲自实验和掌握,以便解决学生在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耐心指导学生实验、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准确评定实验的考核成绩。学期结束后,应对实验指导书进行修改和提高。

第三十一条 会同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课前的准备工作。上实验课时,主讲教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备好实验课,内容要精讲,一般控制在3040分钟,尽量提供更多时间由学生动手操作,并参与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帮助实验室工作人员掌握新型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方法,协助他们设计和改进实验装置,不断提高实验水平。

第三十三条 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措施的落实,除了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破坏以外,还要对学生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同时应尊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权,借用仪器设备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爱护仪器设备,注意勤俭节约。

第六章 实验员职责

第三十四条 努力完成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实验前,应准备好当次实验所需的器材,包括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并预先提供正确的实验数据;实验过程中,应坚守岗位,加强巡查、督促和指导,随时排除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检查清理仪器设备,了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并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掌握有关实验的原理、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辅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制作实验课件,努力改进实验方法和实验装置。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一定的设备维修能力,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及时排除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确保仪器设备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使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要求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并作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八条 协助、指导学生的课外实践、开放性实验、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积极参加校园开放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参与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安全防范和清洁卫生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员可被委派兼管物资管理员和其他工作。外借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质转移、交接,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员实行坐班制,负责作好实验室工作日志,填写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员有权拒绝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具备条件人员使用有关仪器设备。

第四十三条 做好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和管理文件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完成院领导和中心主任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物资管理员职责

第四十五条 物质管理员可以由实验员或教师兼任。物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用、低值耐用的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的管理工作。做到固定资产帐、物、卡、标签四项100%相符,其他物品帐物(卡)相符。

第四十六条 认真执行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和材料的领用、发放、调拨、借用等手续,保持帐物相符。如有损坏、丢失,则按规定追问或赔偿。

第四十七条 及时了解实验教学所需的原器件和材料情况,在中心主任的指导下,提出添置计划,做好供应工作。

第四十八条 熟悉本实验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性能、用途及存放条件,定期检查,经常保持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做好所管仪器设备、器材的防潮、防火、防尘和防毒工作,对光学镜头和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放置防潮剂和维护检查,雨季要采取干燥措施。

第五十条 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中心主任。

第五十一条完成院领导和中心主任交给的其他工作。